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號
原 告 常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楷棻
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164,62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5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佩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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