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勸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勸字,108年度,1號
ILDV,108,家勸,1,2019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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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家勸字第1號
聲 請 人 游文德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美婷間履行勸告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18
7條第4項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限
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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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