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 請 人 游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美婷間履行勸告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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