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陳姵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肆萬叁仟捌佰玖
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姵婷於民國105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3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06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
7年12月21日止累計149,019元正未給付,其中142,113元為
本金;5,613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陳姵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27日止累計94,872元正未
給付,其中88,980元為消費款;4,405元為循環利息;1,487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2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姵婷 │自民國107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1.06%│
│ │142113│ │2月22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姵婷 │自民國107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88980 │ │1月28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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