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62號
ILDV,108,司促,162,2019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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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周艷(即李萬賜之繼承人)



債 務 人 李嘉駿(即李萬賜之繼承人)


債 務 人 李金展(即李萬賜之繼承人)

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萬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
   權人新臺幣(下同)叁拾陸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
   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 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萬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
   權人壹佰零壹萬叁仟玖佰叁拾元,及其中本金貳拾捌萬柒
   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
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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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