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周艷(即李萬賜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李嘉駿(即李萬賜之繼承人)
債 務 人 李金展(即李萬賜之繼承人)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萬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
權人新臺幣(下同)叁拾陸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
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萬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
權人壹佰零壹萬叁仟玖佰叁拾元,及其中本金貳拾捌萬柒
仟肆佰柒拾玖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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