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88年度,63號
CHDM,88,交附民,63,200007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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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
  原   告 丙○○
        丁○○
  兼右二人法 乙○○
  被   告 甲○○
        裕大貨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二0巷三弄九號一樓
 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演煌
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自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
一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 八十九   年   七  月  二十四 日
      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
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王 紋 瑩
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洪 榮 謙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梁 高 賓
中   華 民   國   八十九   年   七  月  二十八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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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大貨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