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號
債 權 人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旺松
債 務 人 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永樑
債 務 人 鑫鼎電業工程有限公司
司)
法定代理人 楊政維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伍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㈣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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