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鄧詩翰
債 務 人 鄧政東
債 務 人 王雅如
一、債務人王雅如、鄧政東、鄧詩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(下同)壹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鄧詩翰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鄧政
東、王雅如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,借
款本金合計為157,817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
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
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
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
,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
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視為全部到期,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
款項之日起,上開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
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,自民國107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07年
12月26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,本案轉
列催收款項日為107年12月27日,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
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。
(四)詎債務人鄧詩翰自107年07月01日起,並未依約履行繳
納,迄今尚欠157,8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
債務人鄧政東、王雅如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雅如、鄧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民國107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157817│政東、鄧詩│7月01日起 │2月26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元 │翰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7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2月27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雅如、鄧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57817│政東、鄧詩│8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翰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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