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7年度,44號
ILDV,107,除,44,2019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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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4號
聲 請 人 競寶貨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松輝 
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9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昕儒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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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│付款人│受款人│發票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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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競寶貨│兆豐銀│和興汽│107年5│419,580元 │DF0518949 │
│ │運有限│行羅東│車修理│月3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林│分行 │廠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松輝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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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競寶貨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