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
原 告 林怡辰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銀霆等間請求宣告家事調解無效事件,未據繳
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可得利益為計算標
準,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380,162元【計算
式:(514.89×5,200+210.1×20,800+427.31×20,800+723.
76×20,004+7,808)×1/9≒3,380,162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,561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琬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