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
原 告 許文孝
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
被 告 曾文聰
曾茂松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
賴宇宸律師
被 告 曾金榮
曾忠義
曾金坤
曾炳祥
曾秋絨
曾秋惠
曾秋燕
曾秀霞
鄒明德
曾嘉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32,185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,642,930元
【計算式:宜蘭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
告土地現值21,000元/平方公尺×複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316.3
3平方公尺=6,642,930元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,835元,扣除
前已繳納之32,185元,尚應補繳34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