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詐害債權行為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392號
ILDV,107,訴,392,2019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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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392號
原  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
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
      黃恩佑 
被   告 徐兆煌 

      陳慕婕 
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(法扶律師)
複 代理人 李异蓁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八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被告陳慕婕之訴 訟代理人具狀陳報因民事委任狀尚需經駐外代表處認證,聲 請本院再開辯論,有民事陳報狀可參(見本院卷第153頁) ,經核對被告陳慕婕之出入境紀錄(見個資卷),因認本件 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被告陳慕婕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民國 108年3月5日前提出經駐 外代表處認證之民事委任狀。
四、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2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,繕 本逕送對造:㈠、請提出原證八錄音檔案;㈡、原告主張被 告陳慕婕明知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行為有害於原告之債權, 有何事證?
五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吳孟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怡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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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