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08年度,5號
ILDM,108,交附民,5,20190131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
原   告 黃琦媛


      黃啓榜
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麗情
被   告 邱康豪
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邱世雄


      吳淑慧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4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,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邱康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07 年度交 易字364 號),經原告黃琦媛黃啓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
法 官 張淑華
法 官 陳盈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家麟


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