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07年度,19號
ILDM,107,重附民,19,2019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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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
原   告 高阿丹
法定代理人 楊建群
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
      賴佳慧律師
被   告 劉宏洋

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326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玉雲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心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旺誠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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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