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
原 告 高阿丹
法定代理人 楊建群
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
賴佳慧律師
被 告 劉宏洋
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326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
法 官 陳玉雲
法 官 楊心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旺誠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