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2號
原 告 許哲源
許蔡碧瑾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
複 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
周佳穎
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
被 告 朱雅淳
羅博翰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
林鳳秋律師
複 代理人 郭思嫻律師
姚逸琦
阮英冠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被告朱雅淳、羅博翰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, 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,而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裁定在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7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 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上開刑事偵查程序業已確定乙節,有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續五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 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可稽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