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139號
SLDV,108,訴,139,2019011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39號
原   告 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東 


被   告 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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 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經查,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然 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,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揆諸上開規定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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邱筱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