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
原 告 鍾蕙芸
劉明達
楊育浚
謝明惠
羅文凱
陳沛靖
薛家瑤
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華德
原 告 何予甯
方紹宇
松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
原 告 呂祥達
依奇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筱婷
原 告 六本木汽車旅館
法定代理人 劉明倫
原 告 古若梅
秀偉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宗勳
原 告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
原 告 凱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
原 告 莊國泰
上列 共同
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、Susan Jean Repo間
請求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
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仟叁佰
零肆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(計算式:577,176 +510,023 +404,
533 +473,998 +734,912 +441,187 +761,650 +418,331 +
823,522 +372,824 +331,122 +844,195 +877,570 +636,52
4 +1,002,173 +693,536 +1,640,602 +1,056,790 +447,63
0 =13,048,298)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
拾元;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,係
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;故本件原
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(126,840
+3,000 =129,840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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