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公平交易法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84號
SLDV,108,補,84,2019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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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4號
原   告 鍾蕙芸 
      劉明達 
      楊育浚 
      謝明惠 
      羅文凱 
      陳沛靖 
      薛家瑤 
      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華德 
原   告 何予甯 
      方紹宇 
      松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燕成祥 
原   告 呂祥達 
      依奇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筱婷 
原   告 六本木汽車旅館
法定代理人 劉明倫 
原   告 古若梅 
      秀偉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宗勳 
原   告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 
原   告 凱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
原   告 莊國泰 
上列 共同
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、Susan Jean Repo間
請求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
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壹仟叁佰
零肆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(計算式:577,176 +510,023 +404,
533 +473,998 +734,912 +441,187 +761,650 +418,331 +
823,522 +372,824 +331,122 +844,195 +877,570 +636,52
4 +1,002,173 +693,536 +1,640,602 +1,056,790 +447,63
0 =13,048,298)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
拾元;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以登報方式回復名譽,係
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;故本件原
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(126,840
+3,000 =129,840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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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秀偉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松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依奇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奇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