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號
原 告 王惠卿
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
事項: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
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
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劉達億、曾立利、李芳
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99萬元,訴之聲明第二項
為被告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劉達億前項給付負連帶
責任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99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萬5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提出被告劉達億、曾立利、李芳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被告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甄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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