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
原 告 吳明恩
皓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皓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璞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捌佰零肆萬柒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盈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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