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號
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淑珍、李銘欽、李仁
升、李宏源、李張秋香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,應繳裁判費新
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
,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 怡 婷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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