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23號
SLDV,108,補,23,2019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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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3號
原   告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謝楊美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壹佰
貳拾陸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
玖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怡 婷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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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