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13號
SLDV,108,補,13,2019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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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3號
原  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
訴訟代理人 謝正順 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淑芳、許國章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
壹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參拾捌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
捌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怡 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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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