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號
原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
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柒萬零柒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捌仟肆佰捌拾元,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
佰元,尚應補繳柒仟玖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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