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669號
PTDV,89,訴,669,200007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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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
  原  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劉燕堂
  (送達代收人 溫淑卿
  被  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二十六 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  官 沈佳宜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~B法院書記官 黃秀梅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二十八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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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