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
原 告 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
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,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5條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21頁、第 30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 權移送至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蘇俊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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