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8年度,29號
SLDV,108,司繼,29,2019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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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繼字第29號
聲 請 人 陳美蓉 


      甘祐華 

      甘程安 
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甘鎧銓 
      陳美蓉 
聲 請 人 陳慰親 

      顧芮恩 

法定代理人 顧哲宇 
      陳慰親 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」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。惟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 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」 、「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」「第 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民法第 1138條、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陳松富於民國107 年11月3 日死 亡,其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、繼 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等語。
三、經查,查聲請人陳美蓉甘祐華甘程安陳慰親顧芮恩 均為被繼承人陳松富之孫子女、曾孫子女,此有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,惟被繼承人陳松富死亡後,其第一順 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陳維煌、陳維 生、陳燕偵及代位繼承陳振光、陳文正應繼分之孫子女陳琪 惠、陳景惠、陳建宏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,其中陳維煌部 分,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1863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,



陳維生陳燕偵陳琪惠陳景惠、陳建宏部分,亦經本 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1823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。惟代位繼承 陳文正應繼分之孫子女之繼承人仍有陳佲苑並未聲明拋棄繼 承。換言之,被繼承人陳松富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陳佲苑, 聲請人陳美蓉甘祐華甘程安陳慰親顧芮恩等自無繼 承權存在,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。從而,聲請人之主張, 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 
家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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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