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210號
SLDV,108,司票,210,2019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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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10號
聲 請 人 呂彥霖 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國豪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
  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
  元,應徵聲請費壹仟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
  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 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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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