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呂彥霖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國豪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 元,應徵聲請費壹仟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