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7號
SLDV,108,司促,97,2019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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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博正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
 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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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