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禹辰
代 理 人 陳昶安律師
代 理 人 葉維軒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杰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