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913號
SLDV,108,司促,913,2019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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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冰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零陸拾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八.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
  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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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