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868號
SLDV,108,司促,868,2019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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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明晃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
 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.九七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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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