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814號
SLDV,108,司促,814,201901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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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程瑜真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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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