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730號
SLDV,108,司促,730,2019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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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鄭雲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家典 
一、債務人林鄭雲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二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權人對債務
  人林鄭雲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家典向債
  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林鄭雲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二.一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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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