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669號
SLDV,108,司促,669,2019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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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
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苡羚即謝緯綾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陸佰零貳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十三.二四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玖佰肆拾玖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
 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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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