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95號
SLDV,108,司促,595,2019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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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
代 理 人 李裕吉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華燕鳳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捌仟叁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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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