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36號
SLDV,108,司促,536,2019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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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正吾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肆佰貳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六.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
  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緣債務人張正吾於民國(下同)106年10月19日向聲
  請人借款新臺幣500,000元整,約定期限48期並於民國110年
  10月19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4月19日止
  以年息百分之2.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4月20日起至清
 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.500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20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
  數為9期。
  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(最後一次
  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83,422元
  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
 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
  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
  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
 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 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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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