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賴柏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九.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
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於民國( 以下同)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
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,
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 年1 月1 日與
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 詳如證物)
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二、緣債務人賴柏融於民國103 年06月18日,向聲請人借款
新臺幣340,000 元整,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,約
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(如證物)。現債
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,雖經催討,均未見效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
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謹 狀
釋明文件:合併函影本乙份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
、借款明細壹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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