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27號
SLDV,108,司促,527,2019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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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賴柏融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九.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
  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」於民國( 以下同)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
    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,
     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 年1 月1 日與
     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
  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 詳如證物)
     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  二、緣債務人賴柏融於民國103 年06月18日,向聲請人借款
    新臺幣340,000 元整,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,約
    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(如證物)。現債
   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,雖經催討,均未見效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
    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 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  謹  狀
 
  釋明文件:合併函影本乙份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
  、借款明細壹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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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