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守濬即劉文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叁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
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劉守濬於民國92年04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
79601118855806之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
日前向聲請人清償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
107年12月12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349,485元整未按期給付
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
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
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
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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