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33號
SLDV,108,司促,433,2019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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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明晃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零叁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叁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
  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
  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
  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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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