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9號
SLDV,108,司促,299,2019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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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楷何即楊榮興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  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
  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叁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零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
 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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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