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楷何即楊榮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叁拾壹元,
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零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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