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17號
SLDV,108,司促,217,2019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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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
代 理 人 劉遊燕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黎源峻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,及自民國一
  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遲延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
  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
 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
  以三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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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