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劉遊燕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黎源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遲延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
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
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
以三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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