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04號
SLDV,108,司促,204,2019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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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清哲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
  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
  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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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