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475號
SLDV,108,司促,1475,20190130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貝里斯商知路國際全方位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馬琬如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柏衡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方位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