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李峻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保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貴仁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明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叁
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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