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46號
SLDV,108,司促,146,2019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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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李峻維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保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張貴仁 
人        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明勳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叁
  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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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保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