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45號
SLDV,108,司促,145,2019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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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江文良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聖森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斯帆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陸拾柒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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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聖森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