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胡孝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胡荻鑠即胡有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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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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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胡孝威、胡│自民國107年6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86131 │荻鑠即胡有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家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胡孝威、胡│自民國107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86131 │荻鑠即胡有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家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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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緣債務人胡孝威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
,邀同債務人胡荻鑠即胡有家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
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,金額新臺幣300,000 元整
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動用6 筆,計新臺幣160,908
元整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
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
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
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 詎債務人胡孝威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,並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餘本金86,131元( 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
計) 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
人胡荻鑠即胡有家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
(三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(四)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
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1紙,撥款申請書6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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