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330號
SLDV,108,司促,1330,201901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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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

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宋玉貞即宋色如之繼承人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宋色如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  叁萬陸仟叁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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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