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250號
SLDV,108,司促,1250,20190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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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
代 理 人 陳建勳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清呈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叁萬零壹佰玖拾
  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
 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  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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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