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185號
SLDV,108,司促,1185,2019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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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任國華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九.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十六.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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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