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適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適新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4.06% │
│ │451918│ │1月19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蔡適新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4.06% │
│ │157767│ │1月19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蔡適新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0.06%│
│ │245160│ │1月19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蔡適新於民國105 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717
,036元,約定自民國105 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2 年
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06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
01月18日止累計456,117 元正未給付,其中451,918
元為本金;3,599 元為利息;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 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 債務人蔡適新於民國105 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5 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2 年
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06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
01月18日止累計159,735 元正未給付,其中157,767
元為本金;1,268 元為利息;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 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 債務人蔡適新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5 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2 年
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06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
01月18日止累計246,405 元正未給付,其中245,160
元為本金;1,152 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3) 所示之利息。
(四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