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萬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富元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坤木
一、債務人鄭富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捌佰貳拾貳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務人鄭坤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捌佰貳拾貳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,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,同免給
付義務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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